为了让车子看起来更靓丽、更好看,不少车主喜欢在车身上粘贴一层与本车颜色不符的车膜,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殊不知这样已触犯法律,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


7月5日11时许,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在火车站执勤时,发现一辆雪佛兰小轿车引擎盖、两侧车身贴满了卡通漫画,车灯处挡风板和后视镜处贴着艺术英文字母,民警随即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民警在核对出示的行车证和车辆信息时,发现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颜色为纯白色,而眼前的车辆胡里花俏,两者颜色出入太大。驾驶人林某某表示,车身卡通漫画是前一段参加某个活动时粘贴的。对此,交警责令林某某撕掉卡通漫画,恢复车身原本面貌。


无独有偶,当天8时30分许,该大队执勤民警在玉林市二环南路陆川路口开展勤务时,也查获了一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小轿车。当时,民警在对陆川籍驾驶人黄某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检查时,发现该车车顶、引擎盖、前挡泥板、后尾箱盖等多处颜色与行驶证登记颜色不一,也没有在车管部门备案,于是,责令该驾驶人立即撕下所粘贴的贴膜,恢复车身原本面貌。
十八岁少年李某,本应跟同龄人一样上大学,却因一时贪念盗窃房车,锒铛入狱,实在令人唏嘘。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盗车案进行终审宣判,李某因盗窃罪,最终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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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8日11时许,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某小区的王先生报案称,其于7月11日将自己的GMC房车(价值750000元)停放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18日出差回来后,发现车不见了。
接警后,玉州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过调取该小区停车场出口的监控录像及对出入记录进行排查,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当日17时许,民警在李某家中将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7月14日盗窃GMC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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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失主王先生同住一小区,李某注意王先生的GMC房车已经好几个月了,李某通过非法的渠道了解得知,盗窃该车出售可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于是,一直找机会盗窃。
2016年7月11日,李某以汽车钥匙丢失为由,联系开锁师傅樊师傅来到地下停车场,要求对该车进行解锁并配制汽车钥匙。7月14日17时许,樊师傅携带开锁工具来到停车场开锁,次日18时许,樊师傅配好了汽车钥匙,李某支付5000元的开锁费用给樊师傅。22时许,李某以开走私车到陆川为由,联系韦某来到地下停车场,将配得的汽车钥匙交韦某开车,李某坐车后排,韦某利用李某给的电动车出入卡开门禁,将GMC房车开出停车场,开到陆川谢鲁山庄停车场。后二人乘出租车回到玉林大润发商场附近,李某在银行柜员机领取了500元给韦某。7月17日,李某到陆川,将该房车开去清洗后,开到陆川县某小学操场停放,并将该车的后车牌拆掉。7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次日下午,在李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缴获了停放在陆川某小学操场的GMC房车,后返还给失主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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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退还失主,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玉林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