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程某某,成功破获系列抢夺案,为“神剑?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再添战果。这两名嫌疑人在博白县龙潭镇龙潭街头抢夺独行妇女随身携带的挎包、佩戴的首饰等,猖狂作案多起。

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抢夺频发,警方打出“组合拳”
今年7月以来,博白县龙潭镇龙潭街范围内连续发生多起街头抢夺案件,光天化日之下,犯罪分子在街头多次实施抢夺。龙潭派出所立即成立专案组,在潘挺华所长的带领下全面收集有关信息,梳理与此案有关的警情,全面掌握了数起飞车抢夺案件的发案时段、作案手法、袭击目标等,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
由于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经常变换服装,行踪不定,抢夺发生地点“到哪儿抢哪儿”。为此,办案民警通过视频监控综合分析了解,基本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作案手法,制定了缜密的侦查方案,并兵分两路展开侦查:一路开展现场走访调查;另一路重新梳理全镇范围内抢夺案件的发案特点及规律。通过大量工作,锁定犯罪嫌疑人系两人作案,作案时驾驶一辆摩托车,采取一人实施抢夺、一人开车接应的方式,在人员密集区域多次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夺金项链、金耳环、手提包等财物。
循线追踪,直捣贼巢挖出多起抢夺案
侦查人员分为多个小组,在抢夺案件高发区域大量布控,在龙潭街头寻踪觅迹。从7月份开始,民警冒着酷暑高温在茫茫人海中寻觅……
可几天过去了,大家毫无所获。专案组又调取了事发地及周边监控视频资料,围绕被抢物品销赃情况,采取蹲点案件多发地等形式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了辖区某村的陈某某、程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通过查询人员活动轨迹,锁定了嫌疑人隐匿地点,于8月10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程某某。并在其藏匿的窝点内搜出抢来的金耳环一对。
经审讯,陈某某和程某某为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就想到了这个快速来钱的“妙计”。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某和程某某不得不承认其二人结伙,在博白县龙潭镇兴龙路抢夺独行妇女随身携带的挎包、猖狂作案多起的犯罪事实。
夺警方提醒:教你5招防范抢夺
1.尽量靠人行道内侧行走,不靠车道边走。
2.外出时斜挎背包,或将背包挎在路面靠建筑物的一侧;站在路边打手机时,注意周围可疑的人,以防被抢。
3.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做到财不外露。如外出佩戴金项链、金耳饰等贵重饰物时,尽量不要在人员复杂的地段长时间逗留。同时,遇携带贵重物品特别是进出银行等金融场所的情况,要注意观察周围有无异常情况,注意避让尾随跟踪、企图接近之可疑人员。
4.尽量不要孤身穿越僻静、人稀、地形复杂、照明条件不好的路段,确要穿过时,要前瞻后望,左顾右盼,快速通过。
5.如遭遇抢夺,不要惊慌失措,要沉着应对,并紧急呼救,迅速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所乘车辆的特征及其逃跑方向,迅速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
相关新闻 俩“瘾君子”闹市抢夺终落法网
平日里游手好闲,还染上了毒瘾,“瘾君子”梁某和谭某为筹资吸毒铤而走险,多次计划并实施抢夺财物价值共计20435元。近日,犯罪嫌疑人梁某、谭某均被玉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抢夺罪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27日16时许,梁某开着一辆125男装摩托车载着谭某路过玉州区某市场附近,看到戴着金项链的冯某站在路边,谭某便下车,趁冯某不注意,从身后抢夺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得手后,梁某接应谭某一起开车逃离现场。两人尝到甜头后,以同样的方式分工配合,实施多次抢夺并屡次得手,劫到的物品拿去销赃换钱买毒品吸食。
2016年6月17日,梁某和谭某又驾驶摩托车在街道游荡,看见行人李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两人又故伎重演打算进行抢夺。梁某在车上接应,谭某下车跟随李某,趁李某不备之机从背后抢走了金项链,李某马上追赶上去并抓住了谭某,梁某见状撇下同伙骑着摩托车加大油门逃跑。同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兴业县将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
8月12日9时30分许,玉林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容县四澄村高速引道旁一建筑工地一工人在施工途中不慎踩空,被钢筋刺穿头部。
接警后,容县消防中队官兵立即出动1个救援编队、2辆消防车、12名官兵赶赴现场救援。

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约四十岁的男性工人头部被一条约2厘米粗的钢筋刺穿,男子已经昏迷。

消防官兵随即在医护人员的指导协同下,利用扩张器把钢筋进行固定后再用钢筋速断器对钢筋进行小心剪切。

据了解,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搬运木板,不慎踩空坠入约三米深的地基井内,正在施工的其他工人发现后,一边组织营救一边拨打119、120电话报警求助。


消防部门提醒,建筑工地施工要验收安全操作规程,遇到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同时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着实被吓出一身冷汗!希望大家在工作中都能够格外注意施工安全,家里人希望你们平平安安回家。
前几天轰动全城的“8·9”交通肇事逃逸案有了最新进展,犯罪嫌疑人吴某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已被移交玉州刑侦大队调查处理。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玉林市玉州区进士路发生了一起小车撞摩托车,造成1人重伤(经过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1日16时许死亡)、2人轻伤的案件。

当日22时许,玉林市汽车总站警务人员、交警在汽车总站前找到涉案的吉利牌小轿车,并控制住坐在车上满身酒气的涉案男子。经审,该嫌疑人叫吴某忠,系玉州区仁厚镇人。经血液成分分析,吴某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71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案发后,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10日下午提前介入侦查。经过交警的初步调查发现:吴某忠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8月14日,该案件正式移交玉州刑侦大队调查处理。
该案件牵动全城,引起玉林市民的广泛关注。目前,嫌疑人吴某忠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下一步,玉州警方将严格依法办案,严惩凶手,还死者一个公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